違反廉潔紀律典型案例剖析
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作了明確規定。對一些違反廉潔紀律典型案例進行評析,對于我們把握黨的廉潔紀律要求,避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案例一
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吃請應酬常在一些企業的內部食堂。他要去吃飯,企業會精心安排飯菜和酒水,而且負責埋單。他還長期借用一家企業的越野車,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長期吃企業的飯、用企業的車,關系越走越近,谷春立開始利用職務之便為一些企業辦事謀利。
條款解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條違紀處分規定意在規范上下級關系。上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應該禁止,如果禁而不止,情節較重,就構成違紀。情節是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程度。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評析
谷春立的行為屬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中規定的“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行為,無疑首先考慮的是黨員干部的私人利益,這種滿足私人利益的行為因為和履行職務職責交織在一起,極有可能影響黨員干部正確行使權力,正常履行公務,與為社會大眾謀利益、提供無差別的服務的目標和理念背道而馳,因此在制度設計時必須予以禁止。當法律無法約束借貨、借用主體,限制公民借貨、借用行為時,黨紀必須跟上,約束黨員的相關行為,保證其正常履行公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上下級之間的“借貨”“借用”行為,用法律無法約束,用常識即可判斷,相關雙方是一種權和利的“互通有無”,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這種借貸關系極易滋生腐敗,損壞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廉潔性。近年來,官員以“借”的名義索賄、老板以“借”的名義行賄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官員向老板打了“借條”,從形式上看,借錢手續齊備,屬于合法民事行為,實際上這些干部根本沒有還款的意愿,老板也沒有追債的念頭,借條不過是行賄、受賄的幌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新形勢下出現的這些違紀行為的新苗頭、新特點予以關注、重視,并在第九十九條明確作出了回應,堵塞漏洞,體現了黨紀的時代性。
案例二
2015年6月,中央音樂學院黨委常委、院長王次炤為其女違規操辦婚宴。王次炤在其女兒舉辦婚禮中,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與該校有共建關系的北京某國際藝術中心提供的婚宴優惠價格,邀請學校同事、下屬參加婚禮。
條款解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構成本條違紀錯誤,需要三個要件,即,“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已經發生;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評析
中國是禮儀之邦,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人之常情。王次炤為女兒辦婚宴是生活中一件喜事,無可厚非。問題出在“接受與該校有共建關系的北京某國際藝術中心提供的婚宴優惠價格”,這里面就有難以澄清的權與利交換問題。領導干部辦私事,要清清爽爽,只要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可能的人與事都必須回避。
來源:“嘉興教育學院”微信公眾號

